比較政府-英國的政府與政治
英國民主的主要類型:
一、西敏寺(多數決)模式
二、共識型(協商式)民主
一般來說,當談論到民主理論時,直覺的會想到民有、民治、民享,問題是說,誰能夠治理,當一個國家裡面,民眾的喜好不一樣時,要以誰的偏好為主。一般學者對民主(Democracy)的基本定義解釋為「多數者统治的政府」,但李帕特(Arend Lijphart)提出了民主的共識模型。他引用了諾貝爾經濟學得主Arthur Lewis的論點,認為民主的首要意義是「不論是直接行使政權,或是間接透過民選代議士,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人,應該都有機會去參與政策的制定」;而「將失敗的團體排除於決策參與的管道之外,顯然違反了民主的首要意義。」所以有些學者又提出”盡可能的多數”,簡單多數決是民主最小的需求、最基本的門檻。共識決的多數的概念,是要把多數最大化,政府的政策應該要得到盡可能多的人廣泛的接受。
共識決的模式跟台灣的現行體制是不同的概念。
多數決的模式,基本上是排他的,只要多一票就勝選,winner takes all.
政治學--【西敏寺模型 vs 共識模型】
協和式民主? 西敏寺模型? 共識模型?
Arend Lijphart(李帕特),為美國著名比政學者,1968年首先提出『協和式民主』(Consociational Democracy)概念,之後,於1984年出版《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》(Democracies: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&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twenty-one countries)一書,提出民主政體的兩種對立模型,分別為『多數決模型』(Majoritarian Model)(又稱為『西敏寺模型』(Westminister Model))以及『共識模型』(Consensus Model),而其中『共識模型』的原始概念即為其1968年所提出『協和式民主』概念。1999年,A. Lijphart再度出版《民主的類型》(Patterns of Democracy)一書,研究對象從原先的21個國家增加為36個國家,並且在兩種民主模型內容上做些微的修正。以上概念之簡要內容茲述如下:
一、『協和式民主』(Consociational Democracy)(1968)
原則:
1.在行政上:大聯合內閣(Grand Coalition)內閣之組成,涵括社會重要次級團體成員。
2.在立法及福祉方配上:比例性(Proportionality)國會成員依比例代表制產生,公共支出與文官亦依比例分配。
3在決策方式上:社會分歧團體自主性(Segmental Autonomy)決策權力授予次級團體,尊重其管理自己事務的決定權(例如採行聯邦制),議題共同決定(例如比利時採行文化議會),達成決議後,次級團體應約束其成員予以遵守。
4.在保障少數上:少數否決權(Minority Veto)少數團體有權否決其所反對之決定,避免被多數所壓制,多採絕對多數原則(例如修憲上)。
★ 英國政黨政治&協商式(共識型)民主:
一、2大面向: (一)行政部門與政黨 、(二)聯邦制與單一制
二、10個變項(1999修正):
(一)多數決模型:
1.行政權力集中(單一政黨組閣-多數內閣、勉強過半內閣)
2.非對稱的兩院制(近似一院制)行政與立法的關係-行政部門占優勢
3.兩黨制政黨體系
4.非比例代表制-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(FPTP)的選制-勝者全拿
5.利益團體的多元主義(Pluralism)、多元競爭
6.中央集權及單一國-中央集權、單一制(可決定地方的存廢)
7.內閣的優勢及權力融合(fusion of power)-立法集中單一國會:下議院(平民院)
8.不成文憲法(柔性憲法)及國會主權-但英國不輕易修憲
9.無司法審查機制(Judicial Review)-立法機關就決定法律是否有違憲
10.行政部門控制的中央銀行
典型國家:英國、紐西蘭、巴貝多
(二)共識模型:
1.行政權力分享(廣泛的聯合內閣-多黨聯合組閣)
2.平衡的兩院制及少數者代表權-行政與立法的關係-權力平衡
3.多黨制政黨體系
4.比例代表制(PR)的選制-保障少數族群
5.利益團體的統合主義(Corporatism)-協調、妥協
6.地方分權及聯邦國-聯邦制分權、各邦自治(無法決定地方的存廢)
7.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分立(separation of power)立法分散於參眾兩院,權力幾乎對等
8.成文憲法(剛性憲法)及少數者否決權-修憲須絕對多數
9.有司法審查機制(Judicial Review)-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決定法律有無違憲
10.獨立的中央銀行
典型國家:瑞士、比利時、歐盟
英國的西敏寺模式特色:
1.行政權集中-單一政黨內閣,勉強過半數內閣(兩大黨勢均力敵)在野黨為忠誠的反對黨
(英國史上出現過兩次大聯合內閣,不分黨派組成,都是在世界大戰之後)
2.資深倫理制-強勢內閣,資深國會議員擔任大臣,內閣的優勢地位是兩黨制造成
3.兩黨制-單一面向政黨制:政綱、政策剩單一面向-社會經濟議題
4.非比例代表制-單一選區、簡單多數決,虛構的多數,最先跨越標竿制,造成兩黨對決
5.利益團體的多元主義
6.中央集權
7.立法權集中
8. 英國不成文憲法的構成元素:歷史文件、習慣、慣例、判例、論文、學說、學者著作…等等,簡單多數決就可修憲,但不輕易修改憲法。
9. 沒有司法審查-只有國會有權力修改、解釋憲法,沒有任何人可以推翻國會已經制定的法律(議會優勢,國內最終權威。’加入歐盟後,歐盟的憲法優於英國憲法,但純屬英國國內之法律問題,仍屬英國憲法為最終權威)
10.行政部門控制中央銀行
共識決民主模型特色:
希望爭取盡可能多數的人來參與民主,民主的主要意義是,應該讓所有受到決策影響的人都應該有機會參與公共政策的決定。
宗教、意識型態、種族、語言引起的分裂、對立,造成次及社會、少數族群-多數的專制
要對弱勢團體包容,對各種不同的團體作保障。
1.行政權分享-組織廣泛的聯合內閣(1959神奇公式2:2:2:1)
2.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權利是平衡的
3.比例代表制-可保障少數族群的參政權
4.多黨制:多黨體系(瑞士,1995,15個),三黨制-分裂-多黨制(比利時),多元分歧基礎多
5.利益團體的系統採取統合主義
6.聯邦制分權政府-1993比利時正式成為聯邦政府
7.實力對等的兩院制-上下議員選舉方式不同、立法權對等,上議院保護少數族群
8.剛性憲法-特定多數決,修憲的門檻很高
9.司法審查制度:聯邦法院(瑞士),1988年前的仲裁法院(比利時)沒有司法審查的權利
10.獨立的中央銀行
英國憲法
憲法的形成通常都在重大的政治事件之後
憲法的組成要素:
一、慣例(19th後半期諸多)-特殊 包含:報紙上的文章、
(一)跟皇家特權有關:
1.皇室要求多數黨的黨揆組內閣(雙首長制)
2.首相要求國王解散內閣,國王不得拒絕
(二)1.集體負責制:源自18th後期首相的挑撥,內閣集體下台
2.大臣個人負責制:道德問題
(三)
委員會按照席次、國會由上下兩院組成,國會議長退出政黨…等,
審訊中的法案不可在國會中辯論-尊重司法獨立
國會對法官作的專業決策,不能提出質疑及批評
(四)文官行政中立:國會不得對文官的作為批評,只有大臣(部長)對文官做負責
(五)對殖民地的管理:除非邀請英國國會立法,否則尊其自治
(六)英國派委員制歐盟開會
二、大憲章:規定國會的權利、人民的權益
三、成文法:中央地方關係,公民的權益
四、判例法:高等法院的判決及解釋,用來約束下級法院
五、習慣法(普通法):重要的習慣及傳統,經過法院認同
六、權威性的法學著作
七、公民投票的結果
英國憲法的特點:
一、成文與不成文的結合
二、法治原則(rule of law) vs. (rule by law 依法行政)
(一)如果犯法,一定要經過法院的審判
(二)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
(三)法律要保障個人權利、維持社會秩序
三、議會至上原則(下議院權力無限)
(一)法律上:國會可制定任何法律,任意修改、廢止,甚制憲法性質的程文法,且只要簡單多數決,法院法官只能對國會制訂的法律作解釋及執行,不能否決及擱置。國會可授予立法權力。
(二)行政上:內閣首相及多數黨黨揆
(三)財政上:控制經濟命脈
約束:英國選民監督國會之道德(社會輿論)與法律
四、長期演變出的產物
五、具靈活性(柔性憲法)
六、有不明確的三權分立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) 優點:個人有多重作用的責任
(一)行政與立法:行政領域可授權立法,國會控制行政機構,但內閣可要求整個立法流程受內閣控制。
(二)立法與司法:法官不能做國會議員,大法官可以但要退出政黨
(三)行政與司法:
英國國會
國王陛下的忠誠反對黨
妥協鄭制,沒有重大的衝突事件
貴族院(上議院)沒有選票的壓力,較有時間審法案,且不受政黨限制,貴族素質高,成為政治上的疏洪道
使權力往行政移轉的原因:
1.選民增加,政黨
2.首相權力的強化
3.壓力團體的影響力增加
公法案:內閣提-成功率40~100%
私法案:後座議員提-成功率10%
反對黨議員提-成功率5%
英國內閣制
樞密院
貴族議員漸沒落,19th中葉與平民議員人數已各半,20th以後最足的比例只佔2~3%,
內閣中還有一個內閣:廚房內閣 20th第一次出現,首相週遭的內閣核心,人數不超過10人,決策不須與其他內閣成員磋商。這種權力核心中還會有個核心,是任何一個組織都是這樣,稱作「寡頭鐵律」,權力到最後只會被2、3人所掌握。
內閣裡所有大臣由首相一手挑選”同黨”議員,是所謂的「政黨政治」
美國會挑選不同黨的內閣,但美國不是內閣制,且美國的大臣都是職業的政治家,而非金融業等跨界當部長。
內閣大臣、非內閣大臣,20%的可納為內閣大臣
改組的可能:大臣死亡、私德不檢…政策錯誤才是集體下台
首相布是對閣員下命令,而是和內閣磋商(first amone equaue)、內閣討論,最後做決策的人還是首相,大臣都是從議會所挑出。
在野黨的「影子內閣」對立於實際內閣,各盯各的業務,當換黨執政時,「影子內閣」則會轉換為實際內閣。
執政黨首席黨鞭選大臣的原則:1.對首相在政治上的忠誠2.能力3.政治分量-服眾4.代表性
誰跟首相最密切:1.外交部長 2.財政部長(管錢)-此2大臣決定了英國絕大部分的預算
★ 技術官僚才是掌控一切預算~編列預算需掌握大量資料
艾德里:一個好的首相必須要事一個好的屠夫,要砍掉不適任的大臣。
(首相也要處理辭職的問題)
英國內閣避免表決,能有共識是最好的,表決是最容易撕裂族群的方式。
責任內閣制:
1.內閣是政治權力中心,立法、行政皆是核心,有主導權
2.內閣有協調的作用
3.內閣監督權
4.內閣提供執政黨的領導核心
特點:
1.內閣受各種力量制約,國會透過質詢、辯論、批准立法、倒閣來制約
2.決策過程集中又分散,重要決策都是內閣來討論,但近日都分散給內閣委員會
3.內閣的集體負責制與大臣的個人負責制相結合
4.內閣的工作重視政策及資源的協調:內閣與內閣、內閣與民間、國內外
首相的決策方式:討論後由首相作總結(權威性)-1、2次世界大戰,國會授予首相緊急權
決策內閣的作用:
1.越來越分散(分工)
2.越來越複雜化(涉外的決策,受到相當程度國際組織的影響)
3.協調的工作-部門與部門間、內閣與民間社會、國內外間
4.對政府政策監督,尤其是財政權
5.扮演執政黨的領導核心
國會制衡內閣的特點:1.質詢 2.辯論 3.批准立法 4.倒閣
內閣如何制衡國會:首相可以在任何時候解散國會,國王或女王不能拒絕
內閣獨攬大權、決策分散
內閣委員會特點:
1.常設 20~25個
2.特殊問題而設(半永久性)
3.臨時
成員:大臣、學者專家、企業家、資深文官
人數:3~10人
詬病:2~3人就可以決定國家政策
好處:靈活、有效率
特色:非常保密
在還沒通過決策前,內閣大臣有辯論權力,一旦做了決策,就要負集體責任,為政策辯護,否則就自己辭職。
英國政府19th仍為議會政府,但在20th60年代後改叫首相政府
首相在行政權力金字塔頂端,掌管:1.人事任命權 2.預算 3.議程 +執政黨黨揆
柴契爾夫人執政後,首相角色越來越突出
國際間的資訊越來越發達,往往在高峰論壇中,2國以上的首相或領導人直接溝通,首相儼然已成為國家的中心。
首相的權力:
1.政府的行政首長
2.控制內閣的議程
3.主持內閣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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